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關鍵詞】
民事/買賣合同/貨款
【裁判要點】
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一方按照約定交付貨物,另一方應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9條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原告上海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訂單要求向被告交付焊接GPS天線治具等產品,貨款金額合計39,471.99元,約定付款方式電匯90天。
原告按約向被告供貨,付款期限已屆滿,但被告分文未付。
【裁判結果】
被告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電子公司貨款39,471.99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向被告供貨,被告確認收貨,應當及時與原告結清貨款。
現付款期限已屆滿,但被告分文未付,顯屬履約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