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發票令”?企業如何經營才能規避風險?
2017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7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引起各方解讀,有人甚至聲稱此為“最嚴發票令”、“最新發票開具規定”,事實果真如此嗎?
作為長期關注企業風險的馬良君律師認為,本次公告是對相關規定的再次明確、重申或對目前市場上存在問題的警示。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由上可見,“填寫項目齊全”是早就有的規定,而“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本身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固有的欄次,理應填寫。所以16號公告的第一項內容,并非新規定,只是對原有規定的再次明確和重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可見,開具發票時“按照規定的欄目且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的如實開具發票”亦與規定精神一致,是對原有規定的細化。
總之,16號公告是對相關規定的再次明確、重申,是對目前市場上存在問題的警示。“最嚴發票令”、“最新發票開具規定”之說實為誤導!
有些公司要求員工去超市購物開辦公用品抵充公司發放的“福利”,或讓員工到處找發票抵工資以避稅,等等。對于這些行為,16后公告已經發出了嚴重警示,應該引起高度重視了。
馬良君律師認為,作為納稅人,應當清楚的知道,不管是開具發票還是接受銷售方開具的發票,也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應當按規定開具發票,取得按規定開具的發票,這應該成為基本的常識。
馬良君律師認為,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廣大企業主要想規避“風險”,只能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守法”、以法為伴、以律師為伴,是最好的保護自己的方法。
附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附2:
2017年0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此公告發布了權威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明確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發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但是目前發現部分銷售方允許購買方可通過其銷售平臺,自行選擇需要開具發票的商品服務名稱等內容,并按照購買方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對此問題,本公告再次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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