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打斷了旅行計劃,損失怎么算?涉疫旅游糾紛法律問答來了~
驥路按語:
2020年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節奏。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地打響了狙擊疫情的人民戰爭。
疫情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諸多影響。為回應廣大客戶的關切,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陸續推送相關權威機構關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問題解答,為客戶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涉疫旅游糾紛法律問答。
1.面對疫情及防控措施造成大量旅游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實際情況,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應該如何正確面對?
新冠肺炎疫情突發且來勢兇猛,影響范圍遍及全球,大量旅游合同因此無法正常履行,旅游行業遭受重大沖擊,給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均帶來重大損失。我們倡議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能夠友好協商,共克時艱,努力達成變更合同延期出行的協議,最大程度降低雙方當事人的損失。旅游者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合法、理性、有序的處理原則,妥善解決爭議。組團社應當加強與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的協商力度,盡最大努力減少旅游者損失。
旅游者為抗疫醫務人員或其他防疫人員的,我們倡議旅游企業制定傾斜性糾紛解決方案,以致敬他們為疫情防控做出的卓越貢獻,體現旅游企業的社會責任擔當。
2.對于原定于1月24日之后(含當日,下同)出發的旅游合同,因為疫情及防控措施影響無法如期出行的,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對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含當日,下同)出行的旅游合同,旅游者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變更或解除旅游合同的,該如何處理?
一般應視為屬于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可根據合同約定、《旅游法》第六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旅游糾紛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處理?!堵糜畏ā返诹鍡l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堵糜渭m紛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因旅游出發地或目的地的疫情嚴重程度或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或因身體健康狀況被采取隔離措施,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旅游合同的,可以依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者因負有疫情防控工作任務等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旅游合同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4.對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出行的旅游合同,如何認定系因旅游出發地或目的地的疫情嚴重程度或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旅游合同?
旅游出發地或目的地的疫情嚴重程度或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客觀上會對旅游合同的履行產生重大影響,如1月23日浙江省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實行最大限度減少公眾聚集活動的管制措施,立即停止存在明顯交叉感染風險的公眾聚集活動。旅游活動屬于存在較大交叉感染風險的公眾聚集活動,故不宜繼續開展,因此導致旅游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應認定屬于《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法可以變更或解除旅游合同。
5.對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出行的旅游合同,如何認定旅游者系因身體健康狀況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旅游合同?
如旅游者系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法明確排除新冠肺炎的發熱患者、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或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隔離觀察的人員,因被隔離治療或被采取隔離防控措施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旅游合同的,應認定屬于《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法可以變更或解除旅游合同。
6.對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出行的旅游合同,如何認定旅游者系因負有疫情防控任務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旅游合同?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任務艱巨繁重,國家和地方政府組織了大量醫務人員和防控人員投入戰斗。如旅游者系需參加抗疫工作的醫務人員,或需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旅游合同的,可以比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法可以變更或解除旅游合同。
7.在旅行過程中,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影響變更旅游合同的,該如何處理?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8.在旅行過程中,因疫情或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滯留的,該如何處理?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9.旅游者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對于原定于1月24日之后出發的旅游合同,旅游者以疫情或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無需另行舉證。對于原定于1月23日之前出發的旅游合同,旅游者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提供其因身體健康狀況被采取隔離措施、負有疫情防控工作任務,或因旅游出發地或目的地的疫情嚴重程度或防控措施等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旅游合同的證明材料。
10.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后,旅行社可否要求旅游者承擔相應損失?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11.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承擔損失的,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后,旅行社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承擔損失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組團社與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之間的合同;2、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款項的憑證;3、已支付款項不可退還,或未支付款項仍應支付的依據,如退費申請記錄、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明確不可退還費用的證明、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要求付款的材料、組團社通過適當途徑與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確定損失事宜的相關材料等。
旅行社未采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擴大部分的損失由旅行社承擔。
12.出境游旅游糾紛中,域外形成的證據有什么特別要求?
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13.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因疫情發生旅游糾紛,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根據《旅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協商;(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文章來源: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