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破產、海事海商、行政糾紛如何處理?上海高院出臺系列解答(三)
驥路按語:
2020年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節奏。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地打響了狙擊疫情的人民戰爭。
疫情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諸多影響。為回應廣大客戶的關切,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陸續推送相關權威機構關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問題解答,為客戶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疫期破產、海事海商、行政糾紛篇
一、涉及疫情防控
破產糾紛相關問題
問題1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確定債權申報期限?
答:尚未確定債權申報期限的案件,應根據疫情防控要求,確定適當的債權申報期限,并視情在相關通知書及公告中明確采取非現場申報方式。
問題2
疫情防控期間,債權申報及延期如何處理?
答:已確定債權申報期限的案件,可通知債權人或發布公告,采取非現場方式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即將屆滿的案件,可視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最長債權申報期限內適當延長,并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問題3
疫情防控期間,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方式有哪些?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按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債權人會議應盡量采用在線網絡視頻會議或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并可視情采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用非現場方式召開和表決的,應當對參會和表決人員的身份及代表權進行確認,對會議過程進行有效記錄保存,對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或其他載體及時提取和固定,并由兩名以上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按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可視情延期,并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
問題4
疫情防控期間,延長債權申報期限或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公告方式及相關要求有哪些?
答:延長債權申報期限或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布公告并說明理由;條件允許的,還可以選擇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原定債權申報場所、原定債權人會議召開場所、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同時,可采用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傳真、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網絡應用服務等能夠確認收悉的簡便方式通知債權人。
問題5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延長破產案件受理期限?
答:對于已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因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報請延長。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問題6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搖號指定管理人?
答:疫情防控期間,需通過搖號指定管理人的,采取管理人機構代表參與現場搖號的方式。
問題7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協助管理人調查?
答:管理人需要到上海市相關政府部門或上海市以外地區進行現場調查的,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書面申請,向被調查單位出具公函商請其協助調查。
問題8
疫情防控期間,財產接管如何處理?
答:管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及時接管財產的,可視情暫緩交接,但應通知債務人的相關人員做好財產保管及接管的準備工作,并及時向法院報備。法院應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職。
二、涉及疫情防控
海事海商糾紛相關問題
問題1
當事人能否以目的港所在國宣布不允許中國船只進港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航次租船合同?
答:在船舶開航前卸貨港所在國因中國目前的疫情突然宣布不允許中國船只進港,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九十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在查明合同僅約定了一個卸貨港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該航次租船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在查明該合同約定有承租人選擇卸貨港條款,且選卸港中有某個或者幾個港口仍允許中國船只進港的,一方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合同雙方合意解除合同的除外。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九十條 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已經簽發提單的,托運人應當將提單退還承運人。
問題2
疫情防控期間產生的額外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由誰承擔?
答:因為疫情防控需要導致延遲復工的,收貨人無法按照計劃到港口提取集裝箱,承運人訴請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考慮到疫情雖不能導致收貨人無法提取集裝箱,但要求收貨人按照原約定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有失公平,法院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平衡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調整合同約定。在綜合考慮承運人的集裝箱周轉情況和承運人并未因收貨人遲延還箱遭受嚴重損失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延長涉案集裝箱免費使用期,即將遲延復工的時間計入集裝箱免費使用期內。
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三、涉及疫情防控
行政糾紛相關問題
問題1
公安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各類造謠滋事、謊報疫情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應如何處理?
答:法院應結合信息發布者的主觀惡性程度、認知能力、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綜合審查判斷。
對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意圖制造社會恐慌,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問題2
行政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等車輛通行,未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報告其行程或接觸史,拒絕接受檢驗檢疫、隔離或治療,哄抬物價,造假售假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如何處理?
答:經合法性審查,被訴行政行為認定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行政裁量無明顯不當的,依法應予以支持。在疫情防控時期,可視情加快審理節奏,盡量快立、快審、快結;同時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弘揚社會正氣。
問題3
當事人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起訴的,法院在審查時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條第二款,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共衛生事件,法院應優先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案件審理中,著重審查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依據,如《中華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在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問題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有關行政機關公開疫情防控信息,因行政機關不予答復或不予公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本市自2020年1月24日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此期間,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或來信人通過“中國上海”門戶網站專欄、“上海發布”微信微博和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的途徑獲取相關疫情信息,或者以便民服務方式予以解答并提供相關材料的,依法予以支持。
申請人申請公開其已知曉的疫情信息,或者請求行政機關制作、搜集疫情信息或對已有疫情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等,進而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答復或者未作處理等行為而提起訴訟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以上文章來源于中國上海司法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