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阻擊戰,問題口罩莫添亂
驥路按語:
2020年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節奏。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地打響了狙擊疫情的人民戰爭。
疫情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諸多影響。為回應廣大客戶的關切,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陸續推送相關權威機構關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問題解答,為客戶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問題口罩涉罪篇。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國人民守望相助、齊心協力阻擊疫情,不論是奔赴疫區的逆行者、還是保障民生的堅守者、或是隔離留守的普通民眾,合格口罩是保護我們每個人免受病毒感染的第一道防線,更是醫務人員工作不可或缺的防護用品。
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斗中,口罩不僅是必需品,更成為了斷銷品。與此同時,有人卻瞄準了“商 機”,打起了口罩的主意,大發不義之財。
近日,接連有警方偵破“天價口罩”“偽劣口罩”“三無口罩”的案件見諸報端。在這些案件中,不法商販或低價收購過期口罩,改頭換面再高價對外銷售;或沒有生產許可和生產條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或生產、銷售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者名稱的口罩。并將這些問題口罩打著“醫用”“醫用外科”口罩的名義對外銷售。
疫情當前,制售問題口罩的行為,究竟會涉嫌哪些犯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司法機關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同時也要堅持公正立場,秉持罪刑法定原則,這是依法防治的總體要求。
普通民眾需謹記:
醫用口罩是醫療器械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的《關于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規定,醫用口罩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醫用防護口罩需要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經營者應進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醫用口罩包括: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普通醫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紗口罩、海綿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偵辦機關要甄別:
偽劣口罩要依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5款規定,對是否為不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比如“三無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質量不合格產品,應當依據相關鑒定意見進行判斷。
醫用口罩的鑒定標準是什么呢?可以參照國家標準GB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和行業標準YY0469-2004《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制售商販莫伸手:
生產、銷售問題口罩必擔責
《意見》中明確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
1.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將過期口罩重新包裝再高價對外銷售的行為,銷售額滿五萬元,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實施上述行為的,還將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2.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
生產偽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標對外銷售的行為,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同時觸犯以上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具體而言,銷售額滿五萬元不滿二十萬元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滿二十萬元以上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百一十四條
3.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前文所述,醫用口罩屬于醫療器械,根據《意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 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4.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利用疫情期間人民的恐慌和市場的需求,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賣出天價口罩、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疫情防控期間,希望生產經營者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誠信經營,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同時間賽跑、為生命助力;希望廣大消費者提高警惕、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防護口罩,發現“偽劣”“三無”“天價”等問題口罩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防止更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口罩流向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