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人社保障措施細解
驥路按語:
2020年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節奏。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地打響了狙擊疫情的人民戰爭。
疫情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諸多影響。為回應廣大客戶的關切,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陸續推送相關權威機構關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問題解答,為客戶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人力資源篇。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本市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的相關支持措施,主要有: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對于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和執行市政府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要求的企業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當月工資;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關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辦公的,同樣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給予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4、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