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履約不能 企業該如何援用不可抗力免責|聚焦
驥路按語:
2020年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的工作、生活節奏。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地打響了狙擊疫情的人民戰爭。
疫情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諸多影響。為回應廣大客戶的關切,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陸續推送相關權威機構關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問題解答,為客戶答疑解惑。
本期推送履約與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篇。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紛紛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依法采取了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面臨違約風險。
對此,多個地方的貿易促進委員會均向地方企業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助力企業最大限度減輕因疫情造成的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責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月8日出臺《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其中第四條也明確提出,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影響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無疑,“不可抗力”將成為當下和后續一段時間商事往來、合同履行以及訴訟糾紛中的高頻詞匯。
壹、受疫情影響的合同是否都能夠適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疫情的爆發屬于突發性的公共衛生事件,無法為人所預見,爆發至今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對于疫情以及應對疫情所采取的封城、延遲復工等措施,都是一種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性質上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不意味著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都能夠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來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能否在合同履行中適用不可抗力來作為免責事由,還需要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已經知悉疫情的發生,以及疫情影響與合同未能按約履行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一方面,對于在疫情發生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能適用不可抗力,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另一方面,若合同不履行并非受到疫情及防疫措施的影響,此時因不具有因果關系,也不能適用不可抗力。
貳、援用不可抗力是否就可以免除全部責任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在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當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這里免除的責任,是指企業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免除責任的范圍取決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范圍,并不能簡單一概而論。如果不可抗力只對部分合同義務的履行產生影響,那么免責范圍應當是限于這一部分合同未履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對于剩余部分合同當事人仍然應繼續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僅導致合同一時不能履行,那么免責范圍一般應限于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責任,而不能認為當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合同當事人已經存在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此時盡管受到疫情影響,也不能因此免除當事人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叁、受疫情影響無法按約履行的合同是否都可予以解除
合同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約履行的,并非都能夠當然予以解除,只有達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條件時才能夠予以解除。如何判斷是否已經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需要結合合同種類、具體履行內容、疫情妨礙合同履行的程度予以綜合判斷。例如預訂年夜飯或者其他春節期間聚餐宴席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消費的,此時即可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予以解除。但對于長期租賃合同,因為僅是在疫情期間受到影響,故并不能認定為目的無法實現而要求解除。
合同解除后,不履行義務一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相對方的損失則應依照公平原則在合同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
肆、援用不可抗力有何程序性要求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通知對方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證據,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在這里所謂的及時通知,應當是指當事人在疫情對其履行合同造成影響后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包含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合同難以履行的情況。至于提供的證明,應當是具有相應公信力的證據,如本文前面所述由各地方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或者是當地政府出具的征收令、通知書、相關人員的病例或醫療證明等。
伍、相關建議
1. 積極協商溝通化解糾紛 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對于合同雙方均會產生不利損失,此時更需要雙方互諒互讓,通過及時、有效的溝通協商共同降低損失,才能互利共贏、度過難關。
2. 采取措施避免擴大損失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雙方均應基于誠實信用采取積極措施,避免因不可抗力給合同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擴大。
3. 注意固定和保留證據 企業因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的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應當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為主張不可抗力進行協商或發生糾紛、訴訟做好準備。
文章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