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保險利益,防止花錢購買的保險合同無效丨保險法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要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經濟上可估量
三、設立保險利益的意義:
1、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義務,若沒有保險利益限制,容易誘發利用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進行賭博的行為。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后,為獲得保險金而違反道德,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發生、故意損壞保險標的或擴大保險標的損壞程度。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張某某與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2018)鄂06民終2068號 ]
案情簡述:
2016年9月29日,張某某駕駛耿某某所有的鄂F×××××號小型轎車,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二車受損。交警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對車輛損失委托評估確定損失價值為21996元。雙方為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張某某提起訴訟。
鄂F×××××號小轎車的所有權人為耿某某,耿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在渤海財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并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16885.2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裁判理由:
一、張某某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張某某系耿某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享有保險索賠權利,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系該車的被保險人,故渤海財險湖北分公司辯稱張某某不是被保險人及不符合訴訟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耿某某將車輛交給張某某駕駛,張某某對該車具有管理義務,從而產生了保險利益,故張某某可作為被保險人主張索賠權利,不受耿某某與保險公司所達成協議的約束,渤海財險湖北分公司據此不予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張某某保險金23096元……。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四、五、六款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本案張某某請求渤海財險湖北分公司給付保險金的依據是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是以車輛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只有車輛所有權人、投保人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張某某不是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投保人,也不是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其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此張某某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審判決:
一、撤銷棗陽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5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張某某的起訴。
律師意見:
1、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權利”。在財產保險中,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就應承擔保險責任,不因投保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免除保險人的賠付責任。
2、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在人身保險中,只要保險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就應承擔保險責任。
3、購買保險時應審慎自身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免因錯誤投保,造成保險合同無效或無法得到賠償的后果。
本文作者:陳龍,上海驥路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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