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5年的房子卻不是自己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
釋義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我國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五條對該原則進行了確認。這其中包含了以下幾層含義: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親辦案例分析:
2013年5月,家住上海市閔行區的張老先生因滬閔路老房子(使用權房,張先生為承租人)舊房改造拆遷,在簽訂了《舊房改造協議》后,獲得了閔行區永平南路一套新的配套商品房,但該房屋的不動產產權證暫時只能辦理在開發商名下,需要5年后才能辦出。此時,上海的房地產市場日漸火爆,在中介公司業務員的鼓動下,張老先生以128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了外地來上海打拼的外省市人員小李。小李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38萬元,并搬進新房。余款約定在正式辦理過戶手續當日支付。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該房屋市場價格已經翻倍,又是學區房,市場價約為350萬元,張老先生的子女也認為,一個連房產證都沒有的房子,即使出售也是無效的。其老伴也對張老先生的出售行為表示反對,都不同意張老先生出售該房屋。于是張老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裁判:
本案經閔行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張老先生的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了張老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1、物權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房屋所有權是典型的不動產物權,而不動產物權的歸屬,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由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俗稱“產調”)上的權利人享有,這就是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最為核心的原則之一,看似簡單的一句話,卻是整個《物權法》的核心。分析本案,即使張老先生和小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由于不動產登記簿上載明的權利人現為開發商,故即使小李已經實際占有該房屋長達5年之久,但其至今并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而張老先生也并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雖然張老先生暫未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基于和開發商及原物業公司簽訂了一系列的合同,可以預期,在5年之后,張老先生是可以辦理該房屋變更到自己名下的手續。對于這種預期權利,可以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處分。這種對自己將來取得權利的處分行為,并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張老先生和小李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張老先生主張解除合同,所依據的理由不符合雙方約定,亦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法定解除權”的規定,故其全部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3、合同有效,又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看似矛盾,其實不然。作為小李,在購買此類動遷房產時,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顯得尤為重要。小李可在合同中增加條款對出售人進行約束,并對何時辦理所有權變更至其本人名下,何時再變更到自己名下、逾期不辦需要承擔哪些責任等內容做出詳細約定,待合同約定的這些內容條件成就時,一旦對方反悔,亦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對方將房屋所有權變更至自己名下,這種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即使對方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強制履行。
最后,本律師善意提醒,購買動遷房,由于其政策性強,變更到自己名下的交易周期長,其中充滿了不確定性,如非特殊原因,不建議購買。即使需要購買,一定要聘請專業律師起草買賣合同,對交易中可能會發生的風險作出評估,并設置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做到從合同中規避風險,在爭議時戰勝風險。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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