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繼承法律框架下遺囑執行人與法定監護人的遺產管理權發生沖突時的法律處理
我國《繼承法》自1985年起實施三十多年以來,對遺囑執行人制度的規定,只原則性的在《繼承法》第16條中得以體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但對于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及執行遺囑的具體內容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解釋中也未有涉及。那么,當遺囑執行人與法定監護人之間關于遺產的管理權發生沖突時,該如何處理?
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在(2016)黑0704民初193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支持了法定監護人對遺囑繼承人的財產管理權。法院認為,雖然遺囑人享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是不能侵害法律賦予原告作為繼承人父親的法定監護權而因此依法享有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利,而且繼承人也一直由原告監護,所以原告作為繼承人的法定監護人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管理權。
由此案例我們來詳細分析以下問題:
1.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我國《民法總則》第27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種監護是基于親權產生,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因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
同時,《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法定監護人的職責之一就是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父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權依據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要求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遺囑人無權訂立遺囑剝奪法定監護人的該項權利。如果遺囑人生前要求取消另一方的監護資格,也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其舉證情況來作出判決。
此外,另一則浙江余姚市公證處回復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現實中父母依據《民法總則》第29條單方立遺囑為子女指定監護人具有較大難度。
公證處認為,雖然《民法總則》第29條規定了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制度(即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但應滿足至少三個條件:其一,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主體必須是監護人的父母,父母之外的監護人無權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其二,被監護人的父母均健在且都有監護能力的,如果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法定的監護人,都有監護的職責,故父或母一方不得單獨立遺囑指定監護人,否則就會剝奪另一方的監護權,除非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或作為共同遺囑人指定;其三,指定的方式為遺囑,一要符合遺囑的形式條件,否則將不發生效力,二是遺囑只有符合生效條件時指定監護才開始。
因此,父或母單方作為遺囑人想通過指定監護人來排除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繼承人的監護權、以及遺產的管理權,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也是難以得到支持的。
2. 未成年繼承人的遺產應由誰管理
該問題涉及到遺囑執行人對遺產的管理權與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管理權的沖突問題:一方面,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有權依照遺囑內容處分、管理財產;另一方面,根據《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監護人本人雖然對遺產不享有任何權利,但作為未成年人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卻有權依照該規定,要求遺囑執行人將遺產交付繼承人,并由其代為依法保管、處分。
目前,對于遺囑執行人與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遺產管理權發生沖突,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何者優先,而在我們查到的司法案例中,法院目前還是沒有突破法定監護權的框架,仍然還是判決法定監護人享有對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遺產的管理權。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遺囑人選擇通過遺囑選定執行人管理留給被監護人的遺產,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3. 如何通過協議安排實現遺囑執行人管理繼承人的財產的目的
在另一則案例中,遺囑人尹某寫了一份《遺愿》,將其名下20萬現金由未成年女兒繼承,交付給尹某哥哥管理,存款利息可用作尹某父母及妻兒生活開支。尹某名下房子為妻兒共同所有,妻子有居住權,但不得處理變賣。尹某、尹某哥哥,尹某妻子及女兒均認可并簽字。之后尹某妻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尹某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尹某哥哥返還2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尹某的行為構成民事信托,尹某系委托人,尹某哥哥為受托人,受益人為尹某女兒。尹某妻子不得要求尹某哥哥返還20萬元。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法律關系正確,尹某妻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尹某哥哥未盡到受托人的勤勉謹慎的管理義務,所以駁回了其上訴請求。但是尹某哥哥應當對將20萬元投資的風險承擔安全注意義務。
因此,實踐中如果想通過協議安排成功實現遺囑執行人管理繼承人的財產的目的,往往需要法定監護人亦簽字表示認可,證明其具有同意遺囑人處分的意思表示。
綜上,本所律師建議,在訂立遺囑或簽署相關協議的時候,應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判斷其是否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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