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的規定(試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建立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的規定(試行)
(2020年7月14日第17次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為統一法律適用,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等文件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就建立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制定本規定。
1.類案檢索,是指法官通過在線檢索、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發現與待決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相類似的案例,為待決案件裁判提供參考。
2. 正在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1)法律規則適用不明的案件;
(2)新類型案件;
(3)合議庭對于法律適用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4)擬作出的裁判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5)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公訴機關提交類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
(6)院庭長依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
3. 案件承辦法官可以指派法官助理或者自行進行類案檢索,承辦法官對檢索結果的分析應用負責。
4. 類案檢索可以依照下列順序進行:
(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裁判文書;
(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關業務部門發布的典型案例、作出的生效裁判;
(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參閱案例、長三角四地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典型案例;
(5)上級法院及本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按照前款規定進行類案檢索,已在前一順位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后續順位的檢索。
5. 對于檢索出的類案,區別下列情形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應當參照適用;
(2)按照第4條規定順位檢索到的其他案例和生效裁判,可以參照適用。
6. 類案檢索情況應當形成報告。報告可以是表格式,可以作為審理報告的一項內容,也可以是單獨的檢索報告。
經過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向合議庭、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匯報時,應當全面匯報檢索結果和分析應用情況。
類案檢索報告,應當作為案卷內容歸檔。
7. 合議庭、獨任法官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經檢索發現的類案裁判一致的,可以徑行作出裁判,但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的除外。
8. 經類案檢索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程序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同一位階的類案存在法律適用分歧;
(2)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改變本院或者上級法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規則;
(3)未檢索出類案,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裁判規則。
9. 未按照第2條規定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不得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
10. 院庭長在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過程中,發現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但未檢索的,可以要求承辦法官進行檢索并報告檢索情況。
11. 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將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落實情況納入案件質量評查和法官審判績效考核。
12. 審判長、合議庭其他成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進行類案檢索。
在本規定第2條、第4條規定的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情形和范圍以外,鼓勵法官根據辦案需要擴大檢索范圍。
13. 省法院加強類案檢索技術的研發,探索建立統一的檢索案例庫,開發便捷的檢索工具。
14. 本規定由省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15.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類案強制檢索情況登記表(樣式)
轉載自:江蘇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