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10大變化
備受法律人關注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合同解除制度有十大變化,今天小編轉載此文,供大家學習參考。
1、增加了合同僵局中的解除制度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制度(第563條第2款)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增加了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第564條第2款)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增加了解除通知中的自動解除內容(第565條第1款第2句)
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5、增加了對方有異議時啟動公力救濟程序的主體(第565條第1款第3句)
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6、增加了直接以公力救濟方式請求解除合同的制度(第565條第2款)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7、增加了公力救濟時合同解除時間節點的規則(第565條第2款)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8、增加了違約解除時的違約責任承擔規則(第566條第2款)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增加了合同解除對擔保責任的影響(第566條第3款)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對典型合同中解除規則的修改(如:第933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轉載自豫法陽光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法務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