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證據規(guī)定》熱點解讀之六 | 至正論法-上海二中院
“書證提出命令”是指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一般而言,民事訴訟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實踐中,居于優(yōu)勢地位的當事人往往對證據也擁有更大的控制權,在其拒不向法院提交其控制的對其不利的證據的情況下,此時提出主張的一方在訴訟中將處于不利的訴訟地位,形成證據偏在的局面,而法院事實查明也很可能因此與客觀事實存在較大差距,從而損害裁判的正當性,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和實體權利的實現。
但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地位平等,一方無法強制另一方提供證據。為此,民訴法解釋第112條首次提出“書證提出命令”制度,采取倒逼機制,促使掌握書證的一方交出書證。然而,因規(guī)定過于原則,實施后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并不多。
新規(guī)用第45至48條對“書證提出命令”制度進行細化與完善,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引,主要呈現五個特點:
一、明確“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條件
依照新規(guī)第45條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書證提出命令”需要符合:
形式要件:書面申請
時間限制:舉證期限屆滿前
申請對象:對方當事人
內容要件:
1.書證名稱或者內容;
2.要證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
3.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
4.對方當事人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法院審查要件: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其中,對于申請對象應做廣義理解,包括:原告、被告、有獨三及無獨三中的被告型第三人。
實踐中應注意的是當事人僅能就對方當事人控制的書證提出申請,不涉及訴訟外的第三人,這是我國“書證提出命令”制度雖借鑒大陸法系的規(guī)定但又有所不同的地方。日本、德國民訴法對“書證提出命令”的范圍均包含訴訟外與訴訟無關的第三人。
有觀點認為申請方應至少掌握書證的“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等才有權申請,這種觀點解讀有誤。當事人申請書證,雖應首先完成對象書證的特定化,但審查時,應區(qū)分申請人是否親身參與而確定不同的特定化程度。如申請人親身參與形成過程的,如合同文本、會議紀要、結算文件等,比較容易特定化。
對于申請人沒有親身參與形成過程的書證以及其無從了解詳細內容的書證,按照最高院的觀點,只要其對書證的描述能夠達到明確對象書證的程度,即可視為完成書證的特定化,而不必對書證或者內容的準確無誤作出過于苛刻的要求。
“要證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應達到對象書證對要證事實的證明有積極作用,且要證事實本身對于裁判具有重要意義的程度。
“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的要求,隱含著對書證存在的證明要求。但書證存在以及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事實,有時并非需要證據證明,申請人能夠陳述充分理由,足以讓審判人員確信前述事實的,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實存在的認定。
二、明確“書證提出命令”的審查程序
鑒于“書證提出命令”啟動對當事人權利的重要影響,新規(guī)第46條對于法院的審查程序和參照依據進行了規(guī)定:
審查程序: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不予準許:
1.當事人申請?zhí)峤坏臅C不明確;
2.書證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
3.待證事實對于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
4.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
5.不符合新規(guī)第47條規(guī)定的屬于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的情形的。
審查結果:
理由成立: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通知申請人。
其中審查程序是基于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要求法院在此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保障雙方發(fā)表意見的機會和進行辯論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應注意的是,條款雖未對裁定的形式做特別規(guī)定,但實踐中應以書面裁定為宜,相關文書樣式可見最高院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上冊P92)。裁定書中應當寫明申請人、書證持有人、申請?zhí)岢龅臅C及范圍、申請理由及裁定主文。其中裁定主文應當包括責令對方當事人于何時提出書證以及對方當事人違反書證提出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另外按照民訴法第154條規(guī)定,對于書證提出命令的裁定是不可以上訴的。
三、明確“書證提出命令”的客體范圍
依照新規(guī)第47條,以下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引用文書: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利益文書: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證書( 如“還款承諾”“遺囑”等);
(三)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其他: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質證的限制: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院規(guī)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開質證。
實踐中,要求提交引用文書時應注意要求該當事人提交書證全部內容,不限于引用部分。如果僅抽取其中部分內容,無法判斷該部分書證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他案中的訴訟地位包括原告、被告、有原告地位的有獨三及被告型無獨三,不包括輔助型第三人。
對于利益文書的審查,在主觀方面,可以從制作書證的目的,動機等主觀因素出發(fā),結合當事人訴訟請求所需保護的利益進行綜合判斷。此處的利益,不僅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利益,也包括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與其他人擁有的共同利益。
第4款規(guī)定的“賬簿、記賬原始憑證”將有利于審理業(yè)委會訴物業(yè)公司返還小區(qū)公益收益的案件。物業(yè)公司將不能再以拒不提供賬簿而逃避返還責任。
四、明確拒不履行“書證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適用證明妨害法理來確定行為的法律后果。
依照新規(guī)第48條的規(guī)定,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第1款規(guī)定與新規(guī)第95條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一致,也就是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通過這種間接強制的手段,促使書證控制人盡可能的提出書證。
第2款規(guī)定是對民訴法解釋第113條的補充,該條規(guī)定的是當事人妨礙民事訴訟所導致的司法制裁措施,而新規(guī)在此規(guī)定了證據法上的后果,將對書證控制人產生更大的威懾力。
五、擴展 “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范圍
新規(guī)第99條第2款規(guī)定“關于書證的規(guī)定適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因此,對方當事人控制下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書證提出命令”的要求向法院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來源:上海二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