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證據規定》熱點解讀之四 | 至正論法-上海二中院
新規第49至59條對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進行了規定。本次修改,最大的亮點在于刪除了舊規中逾期舉證絕對失權的規定,將與之密切聯系的“新的證據”規定刪除并修改了舉證時限,統一了尺度。
主要呈現以下五個特點:
一、刪除證據絕對失權的規定
證據失權制度是指在法定或者指定期限內,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在期限經過后不得再次提出,當事人因此失去舉證權和證明權的制度。
依照舊規第34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除對方當事人同意外,法院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不組織質證。這是確立證據失權制度的關鍵條款。
證據絕對失權,導致案件的實體公正受到沖擊。因此,2012年民訴法和2015年民訴法解釋對證據失權制度進行了修改,證據的絕對失權變為相對失權。新規吸收了上述規定,采納逾期證據,追求案件客觀真實和實體公正。
總結起來,本次修改后,對于當事人逾期舉證的,應適用民訴法第65條、民訴法解釋第101條、第102條、新規第52條的規定,可分為5種情況:
1.客觀原因引起的,視為未逾期;
2.雖無客觀原因,但對方當事人未提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3.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法院應當采納,訓誡;
4.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采納,訓誡或罰款;
5.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但與案件基本事實無關,不采納,仍屬于證據失權。
應注意的是,無論當事人逾期舉證是出于什么程度的主觀過錯,均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
當事人如因新冠疫情影響舉證的,首先應申請延期,盡量避免被認定為逾期舉證。如未申請延期應及時向法院說明情況,并保留好無法及時舉證的證據。
二、取消了證據交換的二次限制
新規第58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有反駁證據需要提交的,法院應當再次組織證據交換。
本條是對舊規第40條規定的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特殊情況除外的修改。新規刪除證據交換的次數限制,并非是讓當事人可以用拖延舉證的方式拖延訴訟,而是因案而異,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三、刪除了“新的證據”的相關規定
“新的證據”是在嚴格的證據失權制度下,對于逾期舉證的例外規定。隨著證據失權制度的刪除,“新的證據”的審查標準亦隨之寬泛,因此,新規將舊規中第41至46條關于“新的證據”的規定刪除。
新規僅在第51條第2款中關于“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少于十日”的規定中涉及到“新的證據”,此款規定也和民訴法解釋第99條第2款規定的內容相同。
民訴法解釋其他涉及 “新的證據”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審判監督程序部分,即第387至397條及第411條的規定,主要是規范適用民訴法第200條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作為再審事由的適用問題,已與舊規中“新的證據”的概念差別甚大。
四、統一法定舉證期限,消除了過往法律沖突
新規第51條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
1.一審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
2.二審有新證據:不少于10日;
3.簡易程序:不超過15日;
4.小額訴訟:不超過7日。
此外還規定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補正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本條將舊規第33條進行了修改,新規所確定的舉證期限,是在民訴法第65條、民訴法解釋第99條、第266條、第277條的基礎上整理、歸納,修改后,保持舉證期限在立法上的統一。
此外,新規第50條對舉證期限起算點進行了修改,從舊規的 “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調整為審理前的準備階段中的任一時點,既便利實踐靈活操作,又解決了舊規與民訴法解釋存在的沖突,統一了尺度。
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指自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到開庭審理之前的階段。
五、新增逾期舉證罰款數額的確定因素
新規第59條規定,法院對于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延遲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本條是新增條文,罰款的尺度應依照民訴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罰款的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實踐中,對于主觀過錯程度,僅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于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區分,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進行分辨。訴訟標的的金額應按照比例原則,做到“罰當其罪”。
應注意的是,法院罰款和對方當事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不沖突。罰款是法院為維護民事訴訟秩序,處罰妨礙民事訴訟行為,與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性質不同。如當事人因逾期舉證被法院處以罰款,不能以此抗辯對方主張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
近期,甘肅某公司因故意逾期舉證被罰款五十萬元,該公司已經繳納了罰款,且其復議申請已被最高院駁回。
綜上,雖然新規更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放寬了舉證時限,但如果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的,即使證據會被采納,仍會面臨訓誡、罰款及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
實踐中,當事人應盡可能的一次性完成舉證,以便法院盡快確定實質性爭議焦點,更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上海二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