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出臺破產受理等信息即時推送工作機制規定
為健全和完善立、審、執、破工作銜接機制,有效壓縮辦理破產時間和成本,切實提高破產回收率,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制定并印發了《關于破產受理等信息即時推送以及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的指引》,從信息提示、提示效力、立案告知、保全解除、訴訟中止、執行中止等方面,就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等信息的即時推送,以及做好相關銜接作出了規定。
制定背景
加強破產審判工作,對于促進企業重整和有序退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辦理破產”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核心評價指標之一,該指標會重點評價一國破產程序的成本、時間等內容。2019年世界銀行對全球190個經濟體的營商環境測評中,我國“辦理破產”指標在全球位列第51位,還有較大發展空間。
直面問題
上海法院聚焦破產審判實踐展開調研,發現破產程序之間的銜接問題較為突出,亟待優化完善。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涉及債務人的訴訟和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目前,主要采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發函或者管理人持受理裁定書與相關法院逐一溝通的操作方式,該模式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而且無法快速、有效地覆蓋與債務人相關的訴訟、執行和保全案件,客觀上存在滯后性。特別是由于信息溝通不及時,將影響破產程序推進效率,增加破產成本和財產流失風險。
積極探索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立、審、執、破工作銜接機制,有效壓縮辦理破產時間和成本,實現破產審判工作提質增效,上海高院以問題為導向,以信息化管理為支撐,提出了在本市范圍內解決問題的方案,并制定了《關于破產受理等信息即時推送以及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的指引》。
自動檢索
本市各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審判管理系統第一時間啟動檢索,自動發現破產案件債務人在全市法院范圍內所涉在審、執行、財產保全案件,確保涉案信息全覆蓋、無遺漏,為信息提醒與推送奠定扎實基礎。
及時推送
運用現代信息化科技手段,將破產案件受理等信息自動推送給審判人員,為其在第一時間即可依照《企業破產法》辦理相關事務提供便利。系統實現了多途徑、多渠道及時推送。“多途徑”即上海高院電子系統通過12368平臺短信提示、上海高院即時通訊提示、審判管理系統工作平臺及案件辦理頁面多種方式同步提示。“多對象”即相關信息除了向某一案件的法官發送外,還會向法官助理、書記員發送。
環節優化
明確12368短信、即時通訊以及審判管理系統發送的信息提示,與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作出的受理破產書面函告具有同等效力,相關信息到達被提示人接收系統,即為通知到達。機制實施后,破產受理法院無需再費時地逐一查詢與債務人相關的案件及受理法院,管理人無需再就訴訟和執行中止事項逐一發送書面通知。相關審判和執行法官收到系統自動提示后,即可第一時間辦理訴訟與執行的中止手續。
準確管轄
立案審查時,審判管理系統自動提示該債務人破產案件信息,立案法官可根據當事人起訴內容,引導其申報債權或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或指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有效避免由于未及時掌握信息而受理的情況發生,防止由此引起的管轄異議或案件移送。
訴權保障
審理涉債務人民事訴訟案件的法官在收到破產案件受理提示后,即可中止審理,待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該案件才恢復審理,從而充分保障管理人代表債務人發表辯論意見的權利,避免審判部門因未及時掌握信息,未中止審理甚至作出裁判,影響當事人訴權的行使。
財產安全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如果執行部門未及時掌握信息,未能及時中止執行并進行財產處置,將造成管理人無法接管債務人財產,或導致執行回轉,增加訴訟成本。機制實施后,辦理與債務人相關執行案件的法官可在第一時間收到受理破產案件的信息提示,并立即辦理執行中止手續,保障債務人財產在破產程序中得到公平受償。
結語
破產受理等信息即時推送工作機制的建立,將改變管理人事后持破產法院函件與相關法院聯系接收破產財產的低效率工作模式,有助于保障管理人履職,促進破產程序高效推進,有效縮減辦理破產的時間和成本。
上海法院以問題為導向,以信息化為抓手,率先探索破產受理等信息即時推送機制,不斷完善破產審判配套保障措施,為持續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轉載自:“浦江天平”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