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4月起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
城鄉統一!4月起,杭州試行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通知》規定,杭州中院出臺《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標準等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
《意見》明確,侵權行為發生于2020年4月1日以后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杭州兩級法院在審理中將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而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統計數據,計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相關賠償項目。
一、適用范圍
杭州兩級法院受理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二、適用標準
1、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統一按照浙江省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以2018年度為例,即45840元)。
2、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浙江省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體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以2018年度為例,即29471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時間應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時間相一致,一般自定殘日(死亡之日)起開始起算。
如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體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100元計算。
三、適用時間
自2020年4月1日起(含當日)施行。
本《意見》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釋或上級法院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來源: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