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不成,不簽勞動合同之雙倍工資差額賠償案
案情簡介:
2014年7月某日,單位招錄勞動者,只有粗略表述其崗位為年薪10萬。月余后,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認為單位所列的基本工資太低,績效、年終獎不明確,怕簽下合同對今后不利。因此遲遲不簽勞動合同,也不退工離職。單位也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相持至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止,現勞動者要求,以單位用工一個月后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人民幣共計7萬余元。
律師分析:
我們接到該案后,首先分析了雙方的法律關系。究竟是單位拖延不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遲遲不簽?是誰沒有盡到誠實的磋商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罰則的立法精神,是為了懲罰那些不支付勞動者工資、逃避繳納社會保險、拒絕支付勞動者工傷索賠的原因才拒絕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無良企業。而本案中,勞動者的月工資、社保、年終獎金用人單位都及時足額支付的。年收入也接近承諾的年薪十萬標準。最為關鍵的是,勞動者在拒簽勞動合同時還在合同背面寫了一段話,這段話恰恰揭示了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原因,以及單位盡到誠實磋商的責任。
最后,勞動仲裁采納了我們的意見。案件委托人得到相對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