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遺囑瑕疵導致的遺囑無效系列之— 自書遺囑無效的四種情形|繼承法
法條索引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40條,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案例錦集
無效情形1 遺囑未注明年月日
農某生有三子,農大、農二和農三,農某的妻子和農三在一場意外中不幸過世。農三的妻子亦改嫁,只留下尚未成年的孫女農某倩由農某撫養。在農某倩十八歲那年,農某結識了趙某并辦理了結婚登記。為彌補孫女自小缺失的父愛,農某對農某倩疼愛有加,并在自己生病后的某天,在妻子趙某的見證下書寫了一份遺囑,把自己名下的房產交由農某倩一人繼承。可能是由于當時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這份自書遺囑一直都沒有簽上落款日期。
2013年農某過世后,農大、農二將農某倩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農某的遺囑無效,農某遺留的房產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享有。
法院經過審理分析,判決該遺囑無效,農某遺留的房產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享有。基于趙某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房產由農大、農二及農某倩共同享有。
無效情形2 未提供遺囑的原件
陳某3與蘇某系夫妻,兩人生育陳某1、陳某2兩子女。蘇某于2011年死亡,陳某3與秦某自2013年開始同居,陳某3于2015年死亡。
秦某提供了兩份遺囑,其中一份是被繼承人陳某3本人書寫,該遺囑無陳某3的署名和日期,另外一份遺囑是秦某提供的由陳某3簽名的遺囑的照片,無原件。
法院經過審理分析,判決第一份遺囑上的字跡雖為陳某3本人書寫,但該自書遺囑既無簽名又無日期,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確認該份遺囑無效。至于秦某提供的落款人為陳某3、落款日期為2015年6月24日的遺囑復印件的效力,因秦某無法提供該遺囑的原件,導致原審法院無法對該遺囑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故法院對該遺囑的效力不予采信。
無效情形3 遺囑內容表達不清
孫某在世時留有遺囑,內容為:“百年之后,其擁有的位于某某地的房產留給大兒子居住。”但是二兒子看到這個遺囑后,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這套房產,法院最終判定該套房產老大和老二按照法定繼承一人一半。
上述遺囑中,老人的真實意思是想把房子留給大兒子,但因表述不清,僅將該房屋的“居住權”留給了老大,但“所有權”卻沒有確定,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
無效情形4 立遺囑人處分了無權處分的財產
周女士的父親去世得早,留下了一套房產,現由周女士和母親一起居住,產權人為母親。母親臨去世之前,立遺囑將房產全部給了大兒子,引起了二女兒周女士和其他兩名子女的不滿。遂起訴至法院,確認該遺囑部分無效。
經審理查明,遺囑中所涉及的房產是周女士父母在婚姻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而遺囑中母親卻處置了屬于父親的財產份額,因此應屬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房產的1/2由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即母親和四個子女每人五分之一的份額分配,即周女士和其他兩名子女各占1/10的份額,母親的1/10和1/2份額由大兒子繼承,另加上大兒子自己法定繼承的部分共占7/10的份額。
律師建議
(1)自書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親筆簽名;若遺囑有兩頁以上,需要立遺囑人在每頁簽字確認;
(2)遺囑結尾必須注明年月日;盡量采用公歷日期,以避免日期混淆不清,影響遺囑的最終效力;
(3)若自書遺囑是在立遺囑人在繼承人處書寫,繼承人應盡量提供立遺囑人書寫遺囑時的錄音錄像等資料,以作證立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意志清晰;
(4)遺囑應盡量不作涂改,以免產生遺囑效力糾紛,如緊急情況下必須涂改的,應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5)自書遺囑使用打印件易引起糾紛,建議不要使用打印件;
(6)若立遺囑人因身體原因不便或不能書寫,建議制作公證遺囑,減少將來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7)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和未出生的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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