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物權法
法條索引:
《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制度解析:
該項制度是在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后,為了對自己未來物權的確定而提前進行預登記,能夠對不動產起到臨時保全的作用,保障合同權利義務在將來能夠實現。在臨時保全的三個月內,如果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擅自處分不動產的,或者對不動產權利有損害的,將不發生物權效力。但同時,如果超過三個月買賣雙方仍然未進行正式的物權登記,預告登記將會失效。
實踐意義:
一、該制度在一手房預售、二手房買賣中,具有重大意義。在一手房預售中,不動產往往均沒有實際建成,便開始進行房屋買賣。開發商與買受人簽訂預售合同后,對將來買受人不動產權利進行確認,且該種權利在將來一定會實現。但由于預售合同僅僅受《合同法》調整,規定的也只是買賣雙方的債權債務,一旦出現一房二賣,兩份買賣合同勢必會有一份合同無法履行,此時如果有一份進行了預告登記,就能有效排除另一份買賣合同申請本登記。
二、有效防止原權利人在交易過程中,做出損害不動產權利轉移登記到購買人名下的行為。由于不動產權利仍然在原權利人名下,其對不動產有完全的處分權。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只是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無法從實體上限制原權利人處分房屋。比如在買賣過程中對不動產又再設定抵押。
三、在二手房屋交易過程中,如果出賣人因其他案件被列為被執行人,法院在強制執行已經簽訂買賣合同的不動產時,由于預告登記請求權具有排除包括強制執行在內的處分,買受人請求停止處分的,法院理應支持。
律師建議:
不動產登記制度是法律賦予不動產買受人的一項權利,在購買不動產過程中如果能夠擅用該制度,可以為自己筑起一道防火墻,有效保障今后將會取得的不動產物權順利變更到自己名下,最終成功實現不動產物權。
附辦理流程: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辦理預告登記所需要件如下:
1.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
(4)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
(5)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設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房屋買賣的證明材料。
2.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債權合同原件;
(5)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6)當事人關于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
(7)已設定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提交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證明原件。
3.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
房屋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除提交本項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原件、他項權利證書原件、抵押權注銷申請書原件。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原件;
(5)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轉讓合同中已有約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房屋,可以辦理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主債權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5)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約定的除外)。
5.預告登記的變更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4)變更事實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
6.預告登記的注銷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4)證明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終止的證明材料原件。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