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訂立合同的能力分析|合同法
因自然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有較大差異,所以自然人在訂立合同的能力方面有很大不同。根據法律規(guī)定,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和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獨立訂立兩類合同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同意是指事前同意,追認指事后追認。
但這類人可以獨立實施兩類行為:1、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接受贈與;2、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購買一般的學習用品等。
這種情況的例外是,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獨立訂立兩類合同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這類人可以獨立實施兩類行為:1、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接受贈與;2、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認定,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一般根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行為的性質、標的數額等因素綜合判斷。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合同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合同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同的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不同,我們在實際生活中應關注對方的行為能力,依法實施民事行為。
附:相關案例
案件來源: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鄭某某、劉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2017)豫03民終1156號]
裁判要點:
合同雙方具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重大誤解事由,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依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一、鄭小某系鄭某某父親,劉某系劉某某父親。2013年5月27日,鄭小某向劉某借款30萬元,劉某扣除利息后向鄭小某實際轉賬29.1萬元,由鄭小某出具30萬元的借條一張,并用某某花園3單元12號樓506室房屋作抵押。
二、鄭小某未按時向劉某歸還借款。2015年7月28日,鄭某某、劉某某雙方簽訂某某花園12棟3單元506室房屋買賣合同,房款288664元沒有實際支付。
三、2015年7月30日,某某花園12棟3單元506室房屋過戶到劉某某名下。30萬元的借條在房屋過戶后已銷毀。2015年8月25日,鄭小某給劉某出具欠利息12萬元的借條一張。
四、2015年12月13日,鄭小某和劉某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針對鄭小某(同時代表鄭某某)(以下簡稱甲方)以房抵債和甲方給劉小某(同時代表劉某某)(以下簡稱乙方)騰房問題,經雙方充分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協(xié)議載明:一、鄭小某于2013年借劉某現金叁拾萬元,該借款利息有壹拾貳萬元。鄭小某為了償還劉某的債務,甲乙雙方商定甲方以房抵債,已經于2015年7月份將鄭某某名下的房屋某某花園12號樓3單元506室過戶到劉某某名下。鄭小某之前給劉某出具的所有借條、欠條一律作廢。二、乙方要求甲方騰房,甲方提出目前經濟困難。經協(xié)商甲方同意于本協(xié)議簽字生效后十日內騰房,乙方同意甲方騰完房立即支付甲方叁萬元。逾期甲方不騰房,乙方將采取自救措施,并不再支付甲方叁萬元。三、本協(xié)議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另查明,某某花園3單元12號樓506室由鄭某某于2003年1月5日與安居工程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安置合同并購買,房產證登記為鄭某某單獨所有。
五、鄭某某起訴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從已經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鄭某某、劉某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但劉某某未實際支付鄭某某買房款,按一般交易習慣,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在過戶的同時交付房款。
二、本案中,2015年12月13日,雙方當事人的父親鄭小某和劉某針對以房抵債和騰房問題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鄭小某和劉某是“以房抵債”協(xié)議的簽訂人,協(xié)議中明確說明鄭小某同時代表鄭某某,劉某同時代表劉某某。
三、涉案房屋系2015年7月30日辦理過戶,“以房抵債”協(xié)議是2015年12月13日簽訂,在涉案房屋過戶完畢的近半年時間里,鄭某某并沒有向劉某某主張購房款的意思表示,說明其對協(xié)議中“以房抵債”內容是認可的。
四、鄭某某、劉某某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定撤銷事由,鄭某某主張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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