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五種遺囑形式|繼承法
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了五種法定的遺囑形式,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是經過國家公證機構公證的遺囑。第17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由于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辦理,按照《繼承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其效力優于自書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若要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仍需要通過公證的方式進行變更,其他形式的遺囑無法實現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目的。
自書遺囑系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的遺囑。遺囑人有文字書寫能力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地書寫遺囑,對自己死亡后的財產做出處分。自書遺囑一般應由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遺囑人還必須在自己書寫的遺囑全文上載明書寫的年、月、日并且親筆簽名。遺囑人的簽名不能以蓋章、按指印代替。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制作的遺囑。在遺囑人無文字書寫能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喪失書寫能力而不能親筆書寫遺囑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請求他人代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按照《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代書遺囑應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代書人忠實記錄。寫好的遺囑須經遺囑人確認,注明代書遺囑的年、月、日,且須有代書人與其他見證人簽名。通常情況下,代書遺囑還最好留有遺囑人的簽名或指印。
錄音遺囑指遺囑人以錄音的形式所制作的遺囑。錄音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遺囑人要親自口述遺囑的全部內容。制作錄音遺囑,要求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說話要清楚、意思要明白、準確,不能含混。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通常需將存儲介質當場封存,并由遺囑人、見證人在封存好的錄音遺囑的封口上簽名,注明年、月、日,由遺囑人或見證人保管。
隨著社會的發展,錄像遺囑的形式也逐漸得到認可。
口頭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危急情況解除以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形式極易被人篡改、偽造,容易失實,難以認定,故法律對于口頭遺囑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當存在各種形式的遺囑的情況下,哪份遺囑效力最高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