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保險,警惕交通安全統籌“暴雷”|保險法
保險與交通安全統籌介紹
成立目的:
保險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交通安全統籌是為了倡導交通運輸企業開展行業互助,屬于交通運輸過程中的一種安全保障機制。
定義: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交通安全統籌是交通運輸企業開展行業互助性質的措施,具有風險補償功能,是針對交通運輸高風險行業特點,確保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而產生的保障措施。
活動范圍:
保險公司分布于全國。
交通安全統籌公司主要活動于河北省。
從業條件:
保險業務主要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交通安全統籌沒有專業法律依據及行政法規保障,主要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的契約行為。
行業監督:
保險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交通安全統籌無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僅作為一般企業由工商部門進行管理。
律師解讀
1、交通安全統籌并非保險,屬于通常公司業務項目,不符合法定保險屬性。
2、交通安全統籌風險遠高于常規保險,注冊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數十億元,而成立一家具有交通安全統籌經營范圍的公司,注冊資本僅為數千萬元,風險明顯過高。
3、交通安全統籌項目產生糾紛時,法院多認為雖約定有效,但行為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本文作者:陳龍,上海驥路律所合伙人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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