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A無罪辯護案
【關鍵詞】
刑事/無罪辯護/補充偵查/抗訴
【要旨】
毆打他人造成自身身體傷害的,應舉證證明傷害是由他人行為造成的,如是歐打他人過程中自行造成的傷害,由本人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夜,當事人喬A,因不滿自己建造圍墻遭喬B(堂兄)舉報而至喬B家外,掀翻喬B家的桌子并辱罵喬B,喬B遂出門查看,喬A被前來的妻子和弟弟規勸回家,喬B追趕至喬A家門外的道路上質問喬A,繼而相互廝打,致使喬A、喬B兩人均受傷。經法醫學鑒定,喬A輕微傷,喬B的手部傷勢構成輕傷。
【辯護、審判經過】
(一)接受委托
2017年2月13日,浦東新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喬A提起公訴。2017年3月,沈律師和李暉律師正式接受喬A家屬的委托為喬A辯護,在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后,向法院調閱了案卷材料。憑著專業直覺,沈律師在查閱了大量醫學鑒定文獻,咨詢了骨科專業醫師的意見后,對作為關鍵證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了質疑,即對喬B右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引成輕傷的成因提出了質疑。事實證明,沈律師切中了本案的要害。
(二)一審無罪辯護
在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期間,辯護律師即提交了第一份無罪辯護意見,并當庭獲得法院同意由上海市浦東醫院骨科副主任醫師顧利華先生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和情況說明發表專業意見。顧醫生表示:傷者右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是由于其自身在拳擊他人的過程中形成!但最終浦東新區法院仍然采信了鑒定人的鑒定結論,認為喬B右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系被外力直接擊打造成,于2017年5月10日判決被告人喬A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三)二審無罪辯護
2017年5月16日,在收到一審判決后,沈律師義憤填膺,立即起草了長達五頁的上訴狀,請求上海市一中院撤銷原判,判決上訴人無罪。并依法申請重新對喬B輕傷的成因進行鑒定。二審期間,沈律師遞交了第二份無罪辯護意見,還遞交了多份醫學鑒定文獻報告,其結論都是“諸掌骨中以第5掌骨骨折最為常見。就部位而言,又以基底部骨折最為常見,多見于間接暴力傳導作用所致。”即喬B的傷情是典型的“拳擊傷”,是自身在擊打喬A過程中由內而外形成的,而非外力擊打所致。
(四)發回重審,判決被告人無罪
在沈律師的努力下,上海市一中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期間,浦東新區檢察院先后二次以需補充偵查為由申請延期審理,浦東新區法院亦同意延期審理。另浦東法院又申請上級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個月。
2018年10月19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喬A無罪。
(五)檢察院抗訴,中院裁定駁回抗訴
浦東新區檢察院又以判決采信證據、認定事實有錯誤為由,于2018年10月31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了抗訴,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后亦于2019年2月1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交了《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并在庭審中建議法院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喬A刑事責任。
上海市一中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6條